《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