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第36天还没消息,不一定不会被批捕。
刑事拘留,其拘留时间为:
1、一搬案件是公安3天,检察院7天,共10天;
2、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加检察院7天一共是14天。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加检察院7天,一共是37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因此,你的理解是有误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时间为三日,最长可以延长到七日,对于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才可以最长延长到三十日,在法定期限内,公安机关应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在七日内应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如果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十七天应包括检察院批捕的七天。
构成犯罪就要判刑。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