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移交鉴定;
2、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移交鉴定 。
以上两种移交方式是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才能移交。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
2、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书;
3、患方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医疗机构的执业证书,经治医护人员的执业证书和资格证书(验证其合法性);
5、医患双方鉴定所需材料。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
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方(或患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
2、患方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医疗机构的执业证书,经治医护人员的执业证书和资格证书(验证其合法性);
4、医患双方鉴定所需材料。
(三)司法机关的委托鉴定
司法机关必须正式受理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才能移交。移交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机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
2、司法机关受理此案件的公函。
3、患方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医疗机构的执业证书,经治医护人员的执业证书和资格证书(验证其合法性);
5、医患双方鉴定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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