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把工程或者业务转包、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中收到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放到一个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工伤职工应当向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是包工头,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向包工头追偿,与工伤职工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