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为工伤证个人补缴!用人单位瞒报职工工资,少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持为工伤职工个人补缴,但可以提供全部职工实际工资,为全部职工补缴,并依法缴纳滞纳金。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可以去咨询社保局,一般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