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起营改增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到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申报表以及申报填写的变化将在即将到来的8月申报期体现出来。我们今天先来把政策要点理一理,之后再介绍申报事项的调整。
取消的13%税率的适用范围
13%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粮食、自来水、图书以及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还有天然气等工业生产资料共23类产品。
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一是核定扣除:维持原方式不变,仍按扣除率和产成品的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1、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以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为扣除率;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由原来的13%调整为11%;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是凭票扣除:重点分清扣税凭证的种类和抵扣力度。
购入农产品取得的扣税凭证主要有:
1、增值税普通发票(仅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2、农产品收购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各个抵扣力度为:
1、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的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13%
农产品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3%
2、用于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11%
农产品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
3、以上两项混用核算不清的:
3%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
进口海关缴款书或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1%
农产品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1%
特别提醒:进口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金额是指海关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