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官制度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于官本位体制的产物。工官是城市建设和建筑营造的具体掌管者和实施者,对古代建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古代自周至汉,国家的最高工官司称为"司空",汉代改为"将作",掌修作宗庙,路寝,宫室,陵园土木之工.到西汉,称为"将作少府",东汉改为"将作大匠"...后又称"少匠","少监",到隋朝的时候在中内政府设计"工部",用以掌管全国的土木建筑工程和各种工务.
工官集制定法令法规,规划设计,征集工匠...组织施工于一身,实行的是一揽子领导与管理.直到清康熙时,才出现"样房",即样式雷的出现.实现了建筑设计的专业分工.
最早出现于商代。商王朝设有“工官”管理手工业者及其生产,有一定的编制.生产以族为单位且具有专业化的特点.商末周初关于“殷民六族”、“殷民七族”的记载对此有详细论述.
秦汉时管理官府手工业的官署。从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律竹简《金布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司空》、《军爵律》、《效律》、《秦律杂抄》等部分中可以看到,秦对官府手工业的各种制度,如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和生产定额,产品的账目、各类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及其换算,对劳动者的训练和考核,度量衡的检校等,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当时管理官府手工业的官署,县有工官、司空,县以上直到中央有工室、邦司空、大官、左府、右府、左采铁、右采铁等,官员有丞、啬夫等。县的令、丞对官府手工业的管理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劳动者则有工师、工匠、徒、隶等,由曹长领班工作。生产门类有铁的开采和冶铸、铸钱、车辆、兵器、用具、漆树的种植与漆的生产等。产品主要归官用,也有出售的。
“工官”制度⑴、特点:①特殊行业的垄断性。盐铁官营 ②服务对象的特殊性。皇帝私用和官家专用 ③技术工艺的高超性。 ④行业的封闭性。 ⑵、评价:积极作用:①盐铁官营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的安定。 ②有利于手工业的发展和封建经济的繁荣。 消极作用:①增加朝廷财政负担。 ②局限于为帝王贵族服务,技术发明和革新不能服务于社会。 ③行业之间相互隔绝,新技术难以推广。 ④技术工艺的传承封闭,往往导致失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