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信用证上DESCRIPTION OF GOODS项下的内容,那就要全部显示在提单货描栏内。
谢谢楼下的提点!理论和实际总是会有些出入,楼主所说的这种情况,货描没有复杂到常人难以接受或是货描栏显示不开的程度,所以最稳妥的就是全部显示。否则,如果议付行在结汇的时侯卡你,是不能靠给他们背诵UCP500号来解决问题的。更何况现在很多银行都很苛刻,还是保险起见为好。
显示品名即可,具体的数量和单价是不需要显示的,特别是数量,由于实际发货和合同有差距,很容易造成不符点!
楼上的,你说的不大准确,根据UCP和ISBP规定,提单上的品名(货物描述)可以写成和信用证上规定的品名的不相互违背的统称,所以说不用写那么详细,写个统称就行了!
楼上的,你这样说就不对了,任何银行都必须按UCP和ISBP规定,如果按照你所说的,他不遵守规则,他可以找任何一个理由拒绝付款。
ISBP681第108条、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
要找准描述里面哪个是需要写的品名,数量金额货号可以省略,写上了也不会错,可要是实际数量金额发生增减呢?
我看你讲的描述很复杂,由于对产品和你的业务不清楚,所以不能准确说出要写上哪些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