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政府无权强制收回农民所依法承包的耕地。 2、农民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