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1、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3、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4、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