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提出的概念,即未成年人可以证实家庭暴力的发生的证词。还没有作为司法解释适用。这种证词没有固定格式,常用的是法院人员对未成年人的询问笔录。如果法院一定要未成年人的书面证词,可以请律师代为询问,制作笔录交给法院,本人反对由未成年人自己写证词。
就是经过,把看到听到的写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