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材料

2025-04-07 13: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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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7、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指定(委托)书》;
  4、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合伙人: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
  (1)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2)税款、职工工资已缴清;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警示限制”;
  2、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
  (1)债权、债务清理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合伙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
  (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3、原《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回答2:

、行政许可事项:申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设定行政许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申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四、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9)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二)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4)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其中属新入伙的提交入伙协议及新合伙人身份证明、退伙的提交退伙协议;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提交新的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委托书及《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因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变更需变更相关登记事项的,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三)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 营业执照正、副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受理窗口免费提供(可网上下载:广东红盾信息网: http://www.gdgs.gov.cn)七、办理科室和决定机关:江城区、高新开发区内的合伙企业由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办理;岗侨区内的合伙企业由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海陵经济开发区内的合伙企业由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陵分局办理。 八、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根据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和决定。 其中在阳江市工商局受理、审查和决定的:阳江市工商局注册大厅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受理(收件)→登记注册科审查→局领导核准→阳江市工商局注册大厅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发证 九、办理行政许可期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适用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十、许可证件名称、有效期及适用范围:《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依申请人申请;无地域限制 十一、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及依据: 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阳江市物价局核发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十二、定期检验及依据:年度检验,法律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这是我从网上找的 你看看有没有帮助

回答3: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指定(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7、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3、《指定(委托)书》;4、修改后的合伙协议;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6、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变更合伙人: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提请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1)债权债务清理完毕;(2)税款、职工工资已缴清;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警示限制”;2、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债务清理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指定(委托)书》;4、营业执照正、副本。(四)合伙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3、原《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帮你找来的,希望有用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