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所以这个法官没有按法定程序来办事,但是不给他,又怕得罪,说你不信任他,你可以拿着这个原件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然后随他的便。
法院一般情况下,只会当庭质证,让当事人出具原件,法院只收复印件,如果法庭收取了原件,必须给当事人出具一份复印件,加盖原件已收的章
当然要了,要不我们以后凭什么去找回我们的东西,
你不是有律师么,你的律师会替你解决的,干嘛在这里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