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不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2、对不办理过户登记的处罚,规定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3、根据上述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未依法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机动车新所有人不过户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了过户的要求。
不过户,根据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就行,但是过户是好的,一是车辆保险的规定,二对双方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