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您的二代证办理后超过两个月未领取到,可能是因为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制证量大造成延缓,对因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请您与户口所在地辖区派出所联系,一旦您的二代证到位,辖区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将及时通知您领取。
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正常的身份证一样;但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