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
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①
、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
资产
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外购固定资产分为购入不需
固定资产
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类。以一笔
款项
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
公允价值
比例
对
总成本
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
信用条件
延期支付,
实质
上具有融资
性质
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
现值
为
基础
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
之间
的
差额
,应当在
信用期间
内采用
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摊销
金额
除满足
借款费用
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
财务费用
,
计入当期损益
。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
支出
,作为
入账价值
。其中,“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
人工成本
、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为
在建工程
准备的各种物资,应按
实际
支付的购买价款、
增值税
税额
、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
实际成本
,并按各种
专项物资
的
种类
进行明细核算。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本书“第十四章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1)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
买价
、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
工程物资
,如转作本企业
库存材料
,按其实际成本或
计划成本
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存在可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
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
盘亏
、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
保险公司
、过失人赔偿
部分
后的差额,
工程项目
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2)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
工程成本
,并单独核算。
第一,企业的
自营工程
,应当按照
直接材料
、
直接人工
、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
出包工程
方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
工程价款
等计量。
设备安装工程
,按照所安装设备的
价值
、工程安装
费用
、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第二,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负荷联合试车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
项目
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负荷联合试车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
库存商品
时,按其实际
销售收入
或预计
售价
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
单位工程
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
净损失
,工程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工程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
管理费用
,不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如为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四,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
造价
或者
工程实际成本
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
固定资产折旧
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3、租入的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
资产所有权
有关的全部
风险
和
报酬
的租赁。其
所有权
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在融资租赁方式下,
承租人
应于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
最低租赁付款额
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
长期应付款
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
未确认融资费用
。
4、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1)
投资者
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
合同
或
协议
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
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
债务重组
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遵循原始成本原则,以原始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原始成本又称为原始价值、实际成本,它是指企业在取得某项固定资产的当时,为购置或建造它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也就是说,应该包括使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支出。 固定资产按原始成本计价有双重含义:(1)固定资产以原始成本作为入账价值;(2)固定资产折旧按原始成本计提。 (二)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动 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并人账以后,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按照规定对于已人账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可以进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