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有哪些?

2025-04-06 15: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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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扩展资料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

回答2: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提示】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