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不仅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也有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是收取的款项是一个对象。比如,把东西卖给甲,同时给甲提供运输或者安装服务,收取钱的时候,只是甲一方承担。
兼营业务,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内容也不一样,但对象却是多方向的。比如,一个商场既销售货物,同进也提供餐饮服务。销售货物是任何一个人,餐饮服务是另外一群消费者。这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楼上的说的太复杂了,最简单的区分方法便是:一笔业务中既有增值税范围又有营业税范围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笔业务有增值税,另一笔业务有营业税,这两笔业务是不想关的,那就属于兼营业务
对混合销售的纳税判断从四个方面进行解析。
第一 混合销售存在的前提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一项业务行为不是货物销售行为的话,则不存在混合销售的判断前提,无论其是否涉及货物均不成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有的纳税人提供的是建筑、安装行为,因其本身业务不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建筑安装行为业务中是否提供货物,均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业务,不会构成混合销售行为。如有的纳税人是销售货物行为,同时在销售货物时必须提供安装行为或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则构成混合销售行为,需要就这项销售行为进行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判定。
混合销售就是兼营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和销售也兼营营业税的劳务,对一般纳税人这种混合销售均看为应税增值税的行为收增值税,若主营业务为营业税的劳务,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兼营就是你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和不同税率的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那你的应税增值税应该分别核算,不然税务局会从高核定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