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精神分裂了,被鉴定为不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不受罚。
如果该人具备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原因如下:
1、如果具备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那么该人所谓的善恶精神分裂很有可能就是故意伪装的。如果是伪装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具备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且不是伪装的(这个看起来算不上是精神分裂,应该是好事也做、坏事也做),做了坏事当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惩罚的是实施了某种法律所禁止行为的社会主体(这里仅限制在刑事责任内),只要实施了该种行为,那么实施行为的主体必定要接受法律制裁,而不论其是否做过何种善事。就如同该人做了善事而因为其有恶的一面导致拒绝对善的行为进行积极评价一样。不论善恶,该人就自身接受其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因恶性被惩罚后,也许更能发扬其善的一面。
3、如果不对恶性进行惩罚,那么对其他受害人来说是更残忍的。
你这个问题逻辑不对,因为精神分裂的人一般是完全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任何人都有善恶2面。
杀人犯也都有善良的一面。
不知道你的立意这个问题,是要说明什么?
这种心理学上的问题,深究多了,对大脑有害。
作为一个为自己而存在的人,怎么做都是对的;作为一个为别人而存在的人,怎么做是对则得由别人来决定,由于“别人”不只一个,所以甚至怎么做都是错的这种情况都会出现。
实际中的人,都是即为自己而存在,也为别人而存在,那么就有一个界线,这个界线决定哪些事情是私人的事情,哪些事情是非私人的事情。
这样的界线不只一条,由法律(一种道德中分离出来的东西)决定的界线是最权威的一条,由无形中公认的道德(法侓之外的道德)决定的界线是次权威的一条。就这两者来说,女孩爱抖脚就抖脚谁也管不了。
但是人们的心中还有其它的界线,就这个问题来说,排除其中的偏见后,是一条审美界线。即然是审美界线那最好还是服从吧,因为失去抖脚的自由,比起给人留下美好的印象来说,算不了什么。
但问题是,这条界线对女孩与男孩是不一致的,虽然也有很多人认为男孩也不应当抖脚,比如我的父母就指正过我。但无论怎么说,人们在这一点上对女孩更严厉。
部分女权主义者会说:这是不公正!但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不公正,也有许多地方,人们对男孩的要求比女孩高一些。比如:为什么男孩不能哭?
也许我们应当在能取同一标准的地方都取同一标准。但什么是能取同一标准的地方,什么不是能取同一标准的地方呢?我们能真正给出答案的地方只限于典型的情况,中间的界线是不清的。
世界上一半人的命运受到另一半人的影响,那么本该是势均力敌,现实却不是这样。如果不是另一半人真的让人现代人非常不开心的确实强一点,那么或许是这一半人的心太善良了。
也许这里有很多确实是自愿,但即然法律没有规定又不违反最公认的道德,那么谁也不该对此有所指责。
但是人们的心中还是那样的想,那样子“审美”,我们又能怎么办呢?
乐观主义者们,则总能找到开心的理由:下次碰到我的爱人时,又多了一份爱怜。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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