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法律规定;
一、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第一种情形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处罚;第二种情形,不构成犯罪。
第一个无罪,14周岁(来自《黄帝内经》上古天真论,女子以7为周期,14岁女子开始来月经)以上,不再是幼女,应当具备认知能力+自愿,不违背女性意志,不够成强奸。既然不是幼女,自然不构成嫖宿幼女罪。我国法律没有嫖娼罪。
第二个是强奸罪。幼女被推定为不具备认知能力,即使“自愿”也无效。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与16周岁以下的男青年(来自《内经》上古天真论,男子以8为周期,16岁开始具备生育能力,因而16周岁以下的是“幼男”)恋爱自愿发生性关系,出于保护“幼男”不认为是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