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超过90天了怎么办?

2025-04-18 0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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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出口退税报关单自出口日期起算超过90天没申报的话,就是逾期不申报,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

回答2:

退税申报生产企业每月申报一次,所以你可以在4月15日以前办理申报3月份的出口退税申报,今天才4月1日,你不可能已经申报3月份的数据了5月4日到期,你在5月15日以前申报都可以的,生产企业的退税申报期是每月1日-15日所以怎么算,你都来的及,别担心

回答3:

报关单出口日期是2010年2月4日,按照出口退税90天算退税日期应该是2010年5月4日,你企业3月份的免税申报已经办过了,而退税申报要在90天即2010年5月4日的所属期进行申报,即你在2010年6月15日前申报就不算超期,

回答4:

现在已经不存在90天了,当年出口的货物在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各增值税申报期内进行退税申报即可。

回答5: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三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由于生产企业不是按日申报免抵退,而是按月在每月的1-15日申报,那么,总局规定的90天的申报期限生产企业就难以执行,为此,总局随后下发了国税发[2004]113号补充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r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报期限具体为:
每月1至15日报关出口的,生产企业的申报期限由货物报关之月起,至第4个月的15日前止;每月16至31日报关出口的,生产企业申报期限由货物报关之月起,至第5个月的15日前。如:2月11日出口的货物,申报期限为5月15日前;( 2月25日出口的货物,申报期限为6月15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