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 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消费者张女士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了代购的韩国品牌包,花费750元,5天后,邮寄回来的包让张女士很不满意,当时对方承诺的是纯羊皮包,但经张女士鉴定,该包并非羊皮而是仿制,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对此,该消费者投诉到消协。
解读:钟萍表示,韩女士的投诉消协无法受理,因为就微信交易来说,属于个人对个人的买卖,而新《消法》保护的是经营者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因此消费者在微信中的交易不受新《消法》保护,更不存在享受新《消法》中的7天“后悔权”。
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后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后悔权仅适用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另外,后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另外,如果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在购买时达成一致的约定,如: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等。经营者在与购买者的聊天记录中达成此约定,那么,消费者将不享受7天“后悔权”。
同时,对于网购汽车来说,由于目前已经针对汽车出台了相应的“三包”规定,因此买汽车不享受7天“后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