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社会大动荡时期,政权由士族集团控制,在立法上标榜儒家思想,维护士族集团的等级特权,儒家礼教与封建法律进一步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统治者都曾进行过大规模法典的编纂,但在很大程度上仅仅作为正统的标志。这一时期的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在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律学进一步发展。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厉行“法治”、“一赏”、“一刑”
我国古代“刑罚世轻世重”的传统法制思想在三国时期受到了统治者的重视。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亟需以刑法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曹操认为,治理太平盛世,统治者应致力于礼乐教化,以淳朴风俗;而治理乱世,统治者应首先树立法律的权威,以安定社会。这就是:“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拔乱之政,以刑为先”。曹操不但积极提倡,而且认真身体力行,其“割发代首”实践了其人人守法、违法必罚的主张。蜀国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推行者诸葛亮,也认为治理国家应当礼法并用、德威并用,主张审时立法、厉行法治。诸葛亮“挥泪斩马谡”,并且一再规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