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是否符合跨境应税行为免税或零税率的问题

2025-04-06 19: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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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是《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的一个附件[1] 规定了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方法、退税率。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零税率或者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