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因此,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与2008年1月1日后终止,对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4日,共5年2个月零3
应该是从2008年1月1日之后开始,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没有在合同期满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话,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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