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国实行各自独立的专利制度,并且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先申请原则,即对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而申请人在一个国家提交申请后,很难同时在其他国家同时提交申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即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发明创造主题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可以不是实际的提交日,而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视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这不但使得该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在后申请的实际提交日之前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了优先的地位,并且在此期间的公开也不会造成专利权无效,大大降低了专利权被无效的风险。由于优先权关系到一项外观设计申请能否符合先申请原则以及是否满足所谓新颖性的要求,所以,对于什么样的申请能够享有优先权,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能否作为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基础,一直以来都是业界争论的焦点。本文通过分析法规条约对外观设计优先权的规定、其他国家和组织的法律规定和做法以及发明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交叉的可能性等,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作为外观设计优先权基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不可以。
发明专利申请可以作为后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