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毛病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与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1项法律监督权。对人民检察院而言,具有以下6种情形就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实不清,指控犯法证据不足; 2.有确切、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使无罪的人遭到法律的追究; 3.适用法律毛病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有毛病,1罪判数罪或数罪判1罪,致使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或适用了缓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进程中严重违背诉讼程序。 第2种情形是《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产生法律效率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产生法律效率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毛病,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理由主要有4个方面: 1.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犯法事实确切有毛病; 2.认定犯法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确切或是证明犯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排除; 3.原审法院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毛病;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进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动。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