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吗

2025-04-06 19: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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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需要设立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回答2:

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所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设立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