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某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被执法人员在年底的检查中发现。执法机关决定对此保险公司展开调查。经查,此保险公司所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商业保险的业务,包括车损险等保险业务及其他附属业务。但是,此保险公司却与众多投保人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合同,属于未经保监会的批准,擅自从事交强险业务。因此,保监会对此保险公司予以处罚。请问,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律师答疑
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另一种是未经保监会批准,但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二种虽然比第一种情况轻一些,但仍会受到处罚。对于两种情况的处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交强险业务,应由保监会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保险费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法律解读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批准而从事该业务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