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朱某在三个月前因为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十日拘留和三千元罚款,三个月后,朱某又一次在嫖娼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这次公安机关对他处以十五日拘留和五千元罚款,朱某认为公安机关处罚过重,与上次处罚不一致。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公安机关的处罚合法吗?
律师解答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在这则案例中,朱某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再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对其从重处罚,因此公安机关的处罚结果是合法合理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