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户籍所在地是北京。从2006年底起,我与人合伙在深圳开了一家饭店,住在深圳经营饭店成了我的主要工作。今年初,我因合伙纠纷,受到另一合伙人的起诉。官司打到北京市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将案件送至深圳市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原告在深圳起诉。我想知道为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对于公民来说其重要性在于其有关的法律关系大多发生在住所周围,法律要求诉讼在当事人的住所地进行,目的也在于便于查清与当事人有关的法律关系,达到正确判案的目的。你的户籍所在地虽在北京,但是你长年住在深圳,经营的饭店也在深圳,合伙纠纷的发生地当然也是深圳,因此以深圳为你的住所符合法律的要求。北京市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到深圳起诉你,是符合法律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