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晴蓝 实习生朱殷)日前,市民张女士打进民生热线反映,自己在浙北大厦购买了一件衣服,由于当时着急走没有去服务台开具发票,后来就把这事给忘记了。相隔一个月之后想起来,到浙北大厦要求补开发票,但结果遭到拒绝。浙北大厦给出的答案是:发票必须在购物后一个月之内开具。张女士觉得不可理解。开具发票本来就是商家的义务所在,怎么超过一个月就不能开了? 针对张女士的疑问,记者在没有亮明身份的情况下来到了浙北大厦进行咨询。在开具发票的服务总台,相关工作人员指着工作台上摆放的 《浙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的开具规定)态度生硬地告诉记者:“这个公告上面讲得很清楚,发票只能在购物后30天内开,过了时间不好开的。上面有湖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的联系电话,有问题你可以投诉。”在该规定上记者看到工作人员用红笔在第6、7、8三条中做了标记,并标注了红色五角星。规定的第6条规定会员电子消费卡 (券)统一由购物时开具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凭会员电子消费卡申购单在30日内开具。第7条规定顾客使用会员电子消费卡 (券)在购物消费时,不得开具发票。第8条规定对于顾客部分使用电子消费卡 (券)的,应在开具发票时扣除使用会员电子消费卡 (券)部分,并在30日内开具。由于该三条规定谈到的都是关于电子消费卡 (券)在30天内不得开具发票的问题,记者提出张女士使用的是现金购买,跟该三条规定无关,为何也不能开具?该工作人员未给出回答。 随后,带着购物30天后到底还能不能开发票的疑问,记者联系了县国税局,从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浙北大厦的这种规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首先,本着服务的原则,在顾客购物后,商场就应该主动提出为顾客开具发票。此外,只能在购物后一个月的时间之内才能开具发票的规定更是建立在不合理的基础之上。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发票是作为退换货的唯一凭证,所以在购买东西之后一定要索取发票,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为国家税收做贡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来源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清算、注销,要将没有抵扣完的留抵额做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