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和医疗事故致人死亡或致残,必须做医疗鉴定,这是法律要求。不做医疗鉴定,即使其他证据确凿,当事人均承认,也只能依据行政法规对非法行医人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能做出对受害人赔偿的处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只是罚款,上交国库。受害人的赔偿只能以民事纠纷的角度到审判机关(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在致人死亡或致残的事件中,并且医疗鉴定能够证实医疗行为与此次事件的因果联系的话:
非法行医要依据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由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后→移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做出判决。(致死/致残 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不是民事诉讼,受害人只能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
也就是说只有做了医疗鉴定才能把非法行医人绳之以法,否则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死亡或者致残与行医行为之间的必然因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