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私自卖电, 违法了吗?

2025-04-08 12:07:36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私自卖电犯法。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回答2:

私自卖电违法。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用户不得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即用户不得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扩展资料: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 当出示证件。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回答3:

私自卖电是违法的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 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扩展资料:

违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四十二条   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回答4:

  当然犯法了,这属于私自倒卖.而且提供工厂用电.属于用电类别改变.可以去供电局具体咨询.

  附以下条文:
  用电法规用电常识

  一、关于违章用电罚款的规定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

  用电,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章用电;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

  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

  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对上述违章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

  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二、关于窃电罚款的规定

  根据《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作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各款

  属于窃电: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用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对上述窃电行为,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1、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2、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3、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及用户反事故措施;

  4、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及用户节约

  用电情况;

  5、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

  行用电情况;

  6、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7、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8、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9、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四、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

  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1、有多类电价的;

  2、有自备电源的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3、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4、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5、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6、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7、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法律规定的其它用电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