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例如,卖同一种商品,为不让对手卖出,故意与之洽谈,拖延时间,将自己的商品卖出。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或提供虚假资料;例如,明明没有专业承包资质,谎称有。3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例如,卖保险箱,却泄露了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