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虚假注资成功,哪些审批部门要承担责任

公司虚假注资成功,哪些审批部门要承担责任
2025-04-10 14: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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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司法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进行了立法解释,上述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公司虚假注资的,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由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自行承担,原则上与审批部门无关。如果个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