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残疾人证》,必须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各地区县级残联都规定每年的统一办证时间。
一般情况下,办理《残疾人证》需要下列手续:
1、农村籍和城镇无业人员申请评残,按“属地原则”,持村(居)委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乡镇残联审核登记盖章后,由本人在法定监护人(无监护人可有亲友或村居委指定专人)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二寸近期彩色照片3张和病历或相关病情资料到县残联办理。
2、城镇职工申请评残,由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带领,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二寸近期彩照3张、有关病情资料、工资单、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到县残联办理。
3、残疾比较明显,能明显达到标准的,残联可直接办理。残疾不明显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病历证明。精神、智力残疾出具市精神鉴定中心证明。听力、言语、视力残疾出具村居及单位证明,致残时间、原因,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办理残疾证的具体流程和需要的证明文件如下: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
2、受理: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评定: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并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残疾不明显的则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证明》。
(2)精神、智力残疾出具市精神鉴定中心的《精神鉴定证明》。
(3)听力、言语、视力残疾出具村居及单位《残疾情况证明》(应注明致残时间、原因),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
4、审核: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