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招标与自行招标有何不同

2025-04-09 10: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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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自愿招标”是相对于“强制招标”而言的。根据招标人是否必须依法招标的标准,使用招标方式选定承包商或者供应商(统称“承包商”)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种类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将工程建设项目定义为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定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因此,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其余的属于自愿招标的范围。

二、“自行招标”是相对于“委托招标”而言的,是招标组织形式中的一种。根据招标人是否具有招标资质,可以将组织招标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因此,以上条款就委托招标和招标人自行招标作了规定。首先,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其次,第二,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自愿招标的,是否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该法,当然不仅包括强制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亦包括自愿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

因为一旦工程建设项目单位自愿选择招标方式订立非强制招标项目合同,就意味着工程建设项目单位自愿接受了《招标投标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为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一旦自愿选择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就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则,但对于强制招标项目必须适用的程序性及实体上的法律规制可以不予适用。诸如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招标方式、投标文件截止日、投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等,非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就可以意思自治。

回答2:

1、“自愿招标”是相对于“强制招标”而言的。根据招标人是否必须依法招标的标准,使用招标方式选定承包商或者供应商(统称“承包商”)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种: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种类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将工程建设项目定义为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定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因此,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其余的属于自愿招标的范围。
2、“自行招标”是相对于“委托招标”而言的,是招标组织形式中的一种。根据招标人是否具有招标资质,可以将组织招标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因此,以上条款就委托招标和招标人自行招标作了规定。首先,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其次,第二,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第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