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按最新国务院要求,需要加充电桩吗

2025-04-10 18: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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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需要。

住建部印发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停车场应按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如北京市标准,明确规定居住类建筑应将18%的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作为电动车停车位。在9月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公共停车场不低于10%。

而目前我市的大部分住宅小区还没有配备充电设施,家住绍兴高新区的裘先生说,他家住的是高层公寓,当时房产商也没有预留插座位置。如果买了电动车,为了安装一个插座要与物业公司去沟通,这也有些麻烦。对此,市汽车工程协会理事长祝良荣认为,这样的局面马上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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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设施产权单位(运营企业)应当在停车场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志标识,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设置醒目颜色,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明确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导和停车充电等标识,并明确充电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要求、充电收费标准。

燃油车与电动汽车将分类停车引导。记者了解到,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

但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发现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

回答2:

需要。

发改会、住建部、交通部、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励引导有实力的停车场管理企业及充电服务企业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建设运营,有序建设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 服务区配建城际快充站,简化停车充电一体化项目审批流程,与停车场同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时,相关部门要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电申请审核、审查停车场施工图、项目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落实情况的核实。对用电容量较大的需预留配电条件,确保规划配建比例要求得到严格执行。

分析认为,根据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与车的配置一般是公交车1:3、乘用车 1:5考虑,假设全部按照乘用车的标准5:1来配置充电桩 ,2020年市场规模可达1000亿元。相关上市公司可关注雪莱特(002076)、易事特(300376)、国电南自(60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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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变压器容量设计时,方案设计阶段通常采用单位指标法计算。规范中给出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非机械汽车库用电指标为8 ~ 15 W / m2,变压器容量指标为12 ~ 34 VA / m2。

现行设计规范中对于车库是否安装充电桩、充电桩比例如何并未进行详细说明,设计中在未考虑是否设置充电桩时,车库配电也常按照最大值34VA / m2计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常规车库变压器容量设计采用需要系数法,充电桩配电容量根据公式(1)计算。

公式(1)中各台充电机的输出功率因设计人员缺少实际测试数据,采用充电桩额定输出功率计算,表2中数据显示,实际充电功率为充电桩额定输出功率的58 % ~ 99. 5 %,表中仅不到一半车型充电效率在80 % 以上,保守估计根据公式(1)计算结果偏大10 % 左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

回答3:

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意见》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上述意见可理解为新建住宅(小区)的每个停车位都要预留今后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包括基础、预埋电缆、配电箱等所有配套设施,具体可以根据充电用户情况来决定充电桩的安装时间,不一定一次安装完(分批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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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日后新建的停车场和按照计划应当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应当包含充电设施建设和划定电动汽车专用停车泊位情况,并确保真实准确。

鼓励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充分利用停车管理资源,探索停车充电一体化经营,形成多方合作共赢的市场化模式。鼓励各区交通委(交通局)协调停车场产权单位统一对充电设施进行信息化系统改造,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充电设施实时使用情况,供停车人合理规划停车及充电计划,提升停车场综合服务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

回答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意见》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上述意见可理解为新建住宅(小区)的每个停车位都要预留今后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包括基础、预埋电缆、配电箱等所有配套设施,具体可以根据充电用户情况来决定充电桩的安装时间,不一定一次安装完(分批分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