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孙先生是一位个体经营者,其妻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他的三个子女早已成家。妻子去世后,孙先生的子女很少来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后经朋友介绍孙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多年来孙先生的子女对其不闻不问,对此孙先生非常失望,于是孙先生指定李女士为自己的监护人。在一次突发疾病后,孙先生卧床不起,于是李女士承担起了其监护人的责任。得知此事后,孙先生的子女每天都到家里吵闹,对李女士的监护人的身份提出反对,孙先生的子女认为老人并不需要监护人,所以其指定李女士为监护人是不合法的。
律师答疑
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设置了监护人制度。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老年人是法律特殊保护的群体,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由此可见,孙先生选定李女士为自己的监护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子女的反对是无效的,李女士应行使其监护人的权利,履行其监护人的义务。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法理荟萃
监护人制度的设立是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体现。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和未成年人、妇女等一并处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地位,法律对其予以倾斜保护符合法律的精神。
有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设置了监护人制度。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老年人是一特殊保护群体,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对确定老年人监护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