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合同规定的装运日不同:
1、 该批货的装卸时间为30000/2000二15天(晴天工作日)。晴天工作日的含义为既是晴天又是工作日的一天,如遇刮风下雨,使装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虽属工作日也不能计算装卸时间,其中两个星期天也不计为装卸日。按照贸易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为15天,而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全部装完,则卖方实际可计算的装货日为11天,有4天速遣,可得速遣费12000美元。
2、在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2500公吨,按连续工作日计算。 该批货的装卸时间为30000/2500二12天(连续工作日)。连续日是从午夜零时到次日午夜零时,不管气候如何,时钟连续走过24小时就算一天,没有任何扣除。卖方用13天将全部货物装完,根据租船合同,卖方有1天滞期,卖方应向船方支付滞期费6000美元。
根据上述分析,如按照贸易合同中的规定有利于卖方;而按照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则不利于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