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费停车”的约定中,车主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和享有接受服务的权利,收费单位有收费的权利和提供服务的义务,双方互尽义务,符合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的特征;收费人提供服务的内容并不是对于车辆进行冲洗、保养、维护,而是为车辆提供保管服务,如未经收费单位同意不能停与离,符合保管合同的劳务特征;车主将车驶入车位,视为交付给保管人(收费单位),符合保管合同的实践的特征;车主将车停放在车位,车仍然是车主的车,并没有发生转移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符合保管合同不转移保管物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6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可以找停车场的负责人,停车场负责人竟然收了钱就要负责车辆安全,被刮了,负责人就要有偿赔偿。
第二调摄像头,查出刮车的那位车主。
第三报警处理。
第四自己拿去修理。
一般的停车产不负责车辆安全,停车费也只是占用停车位的费用。。。
得先搞清楚啥时候被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