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购房后买车是否需要退出住房的问题,从国家和其他城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看,都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买车的业主,不能仅因为其购房后买车就让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
但是对于买房后购买了较高价格车辆的家庭,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购房时的相关手续进行重新核查。如发现其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有隐瞒资产收入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收回住房。对于其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一旦查实在申请时有违规行为,也将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扩展资料: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有关负责人还解释说,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一)已购买其他住房的;(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市的;(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对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购房后买车是否需要退出住房的问题,从国家和其他城市以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看,都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买车的业主,该局不能仅因为其购房后买车就让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但是,对于买房后购买了较高价格车辆的家庭,该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其购房时的相关手续进行重新核查。如发现其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有隐瞒资产收入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收回住房。对于其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一旦查实在申请时有违规行为,也将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