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后15日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以前是不停止的,现在修改了
2014年出台的《民诉解释》第315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一规定与《关于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正好相反。根据该条,案外人异议之诉对强制执行程序的影响就是:原则上停止执行,除非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