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效力,属于电子证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月4日正式开始施行,司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进行了明确阐述:“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