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当企业在办理简易注销时,其需要进行注销公示,公示期一般为45天。因此,当在办理注销时,有人提出异议,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超出公示期45天后,有人向工商局提出异议,但此时公司注销已经完成,提出异议属于无效。因此,办理注销的企业相关负责人无需担心;
2、在办理公司注销时,有人在公示期间内提出异议,一般是因为何种原因,不能同意哪个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在收到异议时,工商局将会通知办理注销登记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在收到异议意见时,主要负责人应前往工商局了解相关情况,如是因哪些原因,谁人提出了异议,同时确认该异议是否合理并且给予相关的解决办法。只有等到合理的异议意见得到合理的解决后,公司注销才能继续走下来。
所以,办理注销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可以看看自身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前往工商局现场进行咨询了解,然后找到相关的解决办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