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或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
劳务出资的特点:
1、劳务与有形财产相比,不以实物形态出现,而表现为智力或体力的付出,因此其价值难以确定。
2、劳务专属于特定劳动者的人身,其作用的实现易受个人主观因素和环境的影响,且具有不可转让性,故不能直接用于清偿债权。
3、劳务的不确定性和人身专属性决定了其评估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在兑现和清算、强制执行时,便会遇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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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出资的必要性:
一般说来,劳务出资与劳务合同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正是因为这些区别的存在,从而使劳务出资有在法律上予以认可的必要。
1、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在因劳务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与公司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其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服务,劳务提供者没有多大的自主性,对公司的事务基本上是没有发言权的,在现实生活中,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一方总是处于被动地位,是经济上的弱者;
在劳务出资所形成的投资法律关系中,劳务出资者是股东之一,是公司的成员,对公司的事务,与其他股东一样有决定权,而且能以劳务出资者,一般都是具有公司经营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技能。
往往是股东中核心或者是举足轻重的角色,其在面对公司的受雇人时是以老板的身份出现的,法律地位上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2、风险承担不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般都确定了受雇人的待遇与劳动条件,无论公司盈亏,公司都有义务支付相应报酬,而在因劳务出资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劳务出资人的报酬往往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基本生活费,这是无风险的维持出资人基本生活条件所必须的费用,一般数量都比较少;
另一部分,是按所持股份分取公司红利,这往往是劳务出资者的主要收入。
因此,劳务出资者的所得是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是拴在一起的。而且,在因雇佣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一般都有合同期限的限制,合同期满,受雇人可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自由选择是否脱离公司;
但劳务出资人在出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公司经营不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往往不易转让,有被锁定于公司的风险。
3、责任承担不同。
雇佣合同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受法律保护。受雇人在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务后,不对任何第三人负责。在因出资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出资人往往要承担以下几种责任:
一是因劳务出资换取公司股份,在很多国家是不为法律所认可的,当事人为规避法律的强行限制,往往以其他合法行为做掩盖迂回达成劳务出资的目的,如借垫,赠与等。
在公司经营不利时,股东之间往往因出资形成纠纷。这时劳务出资者有被其他股东追索可能。现实生活中,不少案件就是因股东间最后反悔为规避劳务出资的法律障碍而设计的各种措施提起的。
二是当其他股东出资不足时,劳务出资者也要承担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律强行规定的,无法以出资协议予以事先排除的。
三是当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索股东责任时,劳务出资者可能因不受法律保护而被债权人认定为虚假出资,首先要求其负责清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出资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或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劳务出资有在法律上予以认可的必要是因为其与劳务合同的以下区别:
1、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在因劳务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与公司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其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服务,劳务提供者没有多大的自主性。
在劳务出资所形成的投资法律关系中,劳务出资者是股东之一,是公司的成员,对公司的事务,与其他股东一样有决定权。
2、风险承担不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般都确定了受雇人的待遇与劳动条件,无论公司盈亏,公司都有义务支付相应报酬。
劳务出资人在出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公司经营不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往往不易转让,有被锁定于公司的风险。
3、责任承担不同。
在劳务合同中双方约定提供劳务后,不对任何第三人负责。
出资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出资人往往要承担以下几种责任:
一是因劳务出资换取公司股份;
二是当其他股东出资不足时,劳务出资者也要承担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法律强行规定的,无法以出资协议予以事先排除的;
三是当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索股东责任时,劳务出资者可能因不受法律保护而被债权人认定为虚假出资,首先要求其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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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劳务出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出资是股东以智力和体力之劳务方式抵充出资。
1、股东出资方式之一,一般仅限于无限责任股东。
2、对公司提供经验或技术上的劳务抵作出资的,须为公司业务所需要,并经全体股东同意,进行估价,记载于公司章程中,作为以后计算损益分配及退还出资的根据。
3、股东虽可以劳务抵作出资,在股东与公司的内部关系上不负金钱出资义务,但在公司外部关系上仍应就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