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甲的身份是什么。
一、现在的记者大多是事业单位的,应当是公职人员。——涉嫌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如果该记者是私营报社、网站的。——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三、上述二个罪名,法律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5000元。本案涉案2万,可以刑事立案。
四、真实案例:蔚县“封口费”案:九记者全被判刑
2010年4月,九名拿了“封口费”的记者被判刑,他们收受钱财3万至44万元不等。新闻出版总署通报了该案:河北蔚县矿难收受“封口费”事件,共有8家中央和地方媒体受到处罚,涉案的10名新闻从业人员中,9名记者获刑(未获刑者为一名通讯员),并终生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这次“封口费”案源于2008年一起34人死亡、1人失踪的矿难。2008年,河北蔚县县委书记李宏兴(现已获刑)指使矿主出钱260多万元,用于收买记者。
引人注意的是,获刑的9名正式记者中,8人被以公职人员身份判处受贿罪,这种涉案记者全部涉刑的景象此前并不多见。其中农民日社报原河北记者站站长李俊奇被以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刑16年。而中国科学院下属的网络报社已被“停业整顿”。
此前记者收钱违规,处分多为开除公职、吊销记者证之类。而最近几年,认定为公职人员判处受贿罪的案件不断出现。
蔚县矿难事故发生在2008年7月14日,其中收受最大一笔财物的是《中国产经新闻报》记者任志明和王月新,共计收受44万元“封口费”,分别获刑12年和10年。
法院判决书认为,记者“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记者利用自己新闻采访的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特征。
你说的2W算是封口费,属于违反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有偿不闻”行为,可算敲诈勒索罪,也可不算犯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