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1、车险的车架号字母有错,就表明保险合同中的投保的被保险车辆的车架号与实际使用车辆的车架不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以出险车辆不是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由拒绝赔付。
2、保单车架号码可以更改的,带齐身份证、行驶证到保险公司柜台,填个申请表就行,建议做个批单修改正确的。
3、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是对原机动车辆保单所做的修改,涉及到车辆牌照、发动机号、大驾号、被保险人、第一受益人的批改,还有保险责任的批增和批减,批单的效力是优先于保单的。
扩展资料:
收到保单的注意事项:
1、验收:收到保单时应查验是否有下列文件:
(1)保单正本;
(2)保险条款;
(3)保险费正式收据;
(4)变更通知书/出险通知书;
(5)现金价值表。
2、核对:对保单正本及保险费收据上所有的项目应逐条核对,如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业务员予以更正。
3、三思:从收到保单之日起十天内称为冷静期或犹豫期,允许保户“反悔 ”。
4、备案:将保单的有关重要资料(如公司名称、险种、保单生效日、交费日期、保费金额、业务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保险公司地址、电话等)记下,以备不时之需。
5、保管:保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虫蛀,最好放在塑料文件夹里然后存放在安全之处。
6、补办:万一保单丢失了,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以免延误保险金的给付或赔付。
7、变更:投保人如申请变更保单内容应认真填写变更申请书,随同保单通过业务员或本人亲自送(寄)到保险公司,及时办理有关事宜。
8、出险:如被保险人万一出险,投保人应及时报险,要详细说明出险时间、地点、情况,并于规定的期限内将出险通知书通过业务员或本人亲自送(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9、退保:投保人在保单生效两年并交满两年的保险费后,可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按现金价值表上载明的金额给付退保,保单效力即中止。
一、汽车保险合同上的车架号错误,要看原因才能决定是否赔付:
1、 如果提供的行驶证等资料均正确,属于业务员输入错误的,在更正后应当理赔。
2、如果是因为车辆使用人对车辆进行了改装或者更换部分零部件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二、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拓展资料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2、不同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上会有所不同,但理赔的基本步骤大部分还是相同的,基本流程包括有: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迅速报案车险条款通常规定在出险后48小时内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报案,报案人还应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代为报案委托书。定损修理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所有损失在修复之前,必须经保险公司定损(定损可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或4S店,也可到具有定损资格的厂店进行,但必须保证三方人员全部在场),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定损完毕后才可修理受损车辆;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支付的赔偿金,理赔前也要经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项目和相关证据、数额。
会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