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但不一定当庭宣判。所谓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合议庭休庭评议并作出裁判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口头宣告判决结果的诉讼活动。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当庭宣判一般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易程序,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巨额的刑事案件,一般适用于定期宣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